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促进岳阳地方志工作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1-16 12:00
2006年5月18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千呼万唤中出台,这是我市史志工作的一大盛事,它标志着地方志立法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该《条例》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地方志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更大责任,岳阳市委史志办以《条例》出台为契机,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为动力,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不断把我市地方志事业推向新的发展水平和高度。
一是争取领导重视,保障我市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条例》颁布后,市委史志办主要领导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分管史志工作的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市委副书记高克勤听取汇报后指出,史志办要借《条例》出台的东风,乘势而上,把岳阳市地方志炒热,把史志工作抓紧抓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地方志编委会主任李湘岳听取汇报后强调,全市各级政府要大力宣传《条例》精神,对照《条例》内容,切实保证领导机构、修志经费到位,依法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结合《条例》精神,市委史志办全体工作人员对《条例》进行了反复学习,大家一致认为:《条例》内涵丰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将成为我们指导和开展工作的根本和准绳。对于如何学习贯彻好《条例》,使《条例》更好地规范全市地方志工作,促进全市地方志工作进一步开展,市委史志办党组对全市地方志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对各县(市)史志办、区史志档案局下发了相关文件,保证了全市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积极向媒体推介,为岳阳地方志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条例》内容,营造岳阳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市委史志办在《岳阳晚报》、《洞庭之声》、《长江信息报》、岳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宣传《条例》,推介岳阳市地方志工作。6月22日,市委副秘书长、史志办主任任小娟在《岳阳晚报》就贯彻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答记者问,阐述《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调整范围、保障问题、地方志书的编纂质量、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要求一一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7月1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地方志编委会主任李湘岳在《岳阳晚报》发表专文,强调要树立使命意识、精品意识、发展意识,全面推进岳阳地方志事业。通过新闻媒体的的宣传和领导的讲话,岳阳地方志必将在服务岳阳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全市人民知我岳阳、爱我岳阳、兴我岳阳,实现民本岳阳和谐崛起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全力打造修志平台,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我市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编修社会主义的第一部新方志,截止2005年底,已出版《岳阳市志》一部,计79卷13册600万字;部门志、专业志、乡镇志200部计5000万字;县(市)、区农场志11部计1100万字;《岳阳年鉴》8卷计800万字,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按照《湖南省地方志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我市第二轮修志任务还很艰巨,除临湘、平江、云溪、华容来势喜人外,尚有部分县(市)进展缓慢,个别区至今仍未启动第二轮修志工作,希望各县(市)、区按照《条例》精神,结合自身实际,从落实领导机构、修志队伍、修志经费着手,不断改善修志环境,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如质如期圆满完成第二轮修志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