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推进岳阳地方志事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1-16 12:00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地方志编委会主任 李湘岳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将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我市实施依法修志,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依法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树立使命意识,不断承续历史。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独有的优良文化传统,代代相传,永不断章。自秦汉以来至清末止,卷帙浩繁的地方志占全部古籍文献的10%,成为华夏文化的瑰宝。岳阳府县也先后修志50次,现存29次志稿,是了解岳阳乃至洞庭湖区的重要史料。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这次《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岳阳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市委、市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志工作的部署,掀起了纂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高潮,至2005年底,出版《岳阳市志》一部,计79卷13册共600万字;部门志、专业志、乡镇志200部共5000万字;县(市)区、农场志11部1100万字;《岳阳年鉴》8卷共800万字,取得了阶段性丰硕成果。志书、年鉴所承载的信息在科学决策、旅游开发、项目论证、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地方志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市第二轮修志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纂修岳阳地方志既是承载历史,垂鉴后世的需要,也必将为加快发展,推动湖南第二经济强市建设,促进民本岳阳和谐崛起提供宝贵借鉴。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加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编修好当代志书。
树立精品意识,依法编修方志。修志工作存在着“三难”,即难在领导重视,难在部门协调,难在出精品佳作。我们要根据《条例》的精神,实行三个观念转变 变部门修志为政府修志,变关门修志为开门修志,变众手成志为专家修志,从工作机制上保障志书质量。修志是一项千秋大业,必须求真求实,经世致用。要坚持依法修志,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内容,对地方志书、综合年鉴,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编纂、管理。要坚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反映历史的本来面貌。要把精品意识贯穿到修志工作的各个环节,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自始至终严格要求、严格把关。既要突出岳阳的地域特色,又要突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努力做到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时代性、专业性、艺术性的统一,力求把每一部志书都编修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精品佳作。
树立发展意识,开发利用方志。地方志是一个地方的“百科全书”,编修志书的目的是存史、资政、育人,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老一辈革命家在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革命生涯中,精心读志,以史为鉴,古为今用,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过来我市在读志用志工作中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特别是地方志在服务岳阳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功不可没,曾获得全国读志用志先进单位的称号,享有“北学新乡、南学岳阳”的美誉。因此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工作中带头读志用志,汲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决策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同时要积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史志,了解岳阳的历史与现状,做到知我岳阳,爱我岳阳,兴我岳阳,为实现民本岳阳和谐崛起而共同奋斗。
(原载《岳阳晚报》2006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