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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办案三十三个春秋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31 12:00

1956 年后,我开始从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并先后担任地、市纪委纪检科长、常委、副书记等职。陆续办案33年,走遍了岳阳所有县(市)、区、场及三省一市,查处了无数起案件。1991~2000年,我亲自主持、指导全市查办案件9838件,给予党员干部政纪党纪处分的9460人,其中开除党籍干籍、留党察看、撤销党内外职务三大处分的463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334人。为端正党风,遏制腐败,为我执政党的政权地位的巩固,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把握大方向  抓住经济案

粉碎“四人帮”后,党和国家的重点转移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纪检办案也确立了自己的重点——狠抓经济案件。

查 “工程腐败”。我市经济建设全面铺开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农业、财贸、文教、卫生、城镇建设等大批工程上马。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资金的正确使用,市纪委成立纪检一室和纪检二室,纪检一室负责市直的经济案件,纪检二室负责县(市)、区、场的经济案件。我们对全市重点工程进行跟踪监督,对违规工程进行严肃查处。199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九零六工厂从新开塘搬迁至城区,开始新建厂房和宿舍,工程庞大。该厂一位副厂长利用负责基建工程的便利,大肆进行违纪活动。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我们进行跟踪监督、外围调查。经调查核实,这位副厂长在工程招标、调进基建材料、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与个体户拉上关系,违规给他们大量好处,而他从中50次收受贿赂,共19.7万余元。市纪委报请市委批准,开除了他的党籍、干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市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1993 年,市委、市政府为了改善城区居民饮水问题,决定兴建第二水厂,将铁山水库之水引进城区。市建委一位副主任任该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工作。同年四五月间,这位副主任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个体基建包头胡某。这位副主任利用工程发包决策权之便,为胡提供460万元的主体基建工程业务。一个月后,胡将2万元汇至这位副主任妻子的个人账户上,并把汇单交给他。随后不久,胡又将1万元现金送到他家。同年6月,这位副主任的妻子用这些钱购置了门面,出租做生意。这起案件,报请市委批准,开除了这位副主任的党籍,并移送岳阳楼区法院,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查财经纪律。我们在群众的举报信件中,发现有些单位财经纪律松驰,财会人员不坚持原则,领导违规批钱、批条,胡乱开支,群众意见大。根据群众的举报,屈原农场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我们到农场走访,查账,发现有挪用巨额资金的严重问题。经调查核实,是该场一位副场长所为,市纪委及时对其“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让犯错误干部谈清问题。落实的情况是:1997年,这位副场长与正虹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陈某密谋搞钱炒股。陈以正虹公司要购进原料为由,在中国银行汨罗支行贷款100万元,银行将款转至正虹公司的账上,不久,陈用现金支票全部取出,交给副场长,副场长与其妻子和陈某3人以个人名义将此 100万元投入到武汉中南证券江岸营业部炒股。案子查清后,我们在5个月内将此款全部归回。根据《纪律检查条例》,市委决定给予那位副场长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处分;市纪委给予陈某开除党籍、干籍的处分。

市商检局党组书记、局长苏某,副局长刘某2人密谋,将1993~1995年的收入不入账,并用非正式发票收取商检费进行隐瞒,计14.2万元,6名党员干部私分,其中苏某分得3.8万元,刘某分得3.1万元。市纪委报请市委决定,开除苏、刘的党籍、干籍,移送岳阳楼区法院判处苏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刘有期徒刑4年。

查隐瞒虚报。1997年后的几年间,群众反映市旅游局存在严重的隐瞒虚报公款的问题。我们协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调查核实旅游局于1998年进行体制改革时,将下属的国际旅行社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在改制期间,他们隐瞒营业收入146万元,转为干部、职工的私人股份,化公有为私人所有。我们查实后请市政府将其钱款全部收回,进入财政。因为国有资产没有流失,该局领导违纪的时间不长,所以,市委决定,给予有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精心排线索   查处团伙案

我们在办案、调查、取证,以及同犯错误人员谈话中发现,犯错误人员的所谓“变换”违纪手法:即变领导干部为家人收受贿赂;变由个人出面为让他人出面,进行违纪活动;变“一对一”违纪,为团伙作案。根据这些变化,我们采取的策略是,每年花一段时间,查排线索,集中优势力量,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查办团伙案件。如 1991年8月就查办了9起团伙案,其中收缴赃款达128万元。

挖出了一些企业的蛀虫。1991年,我们协同华容县纪委查出该县丝绸厂5个监守自盗、贪污腐化的犯罪团伙,涉及20人,其中党员干部10人,厂级干部5人,为该厂挽回经济损失49万元。挖出蛀虫后,丝绸厂出现了生机,这年总产值为上年的12倍,近四年来首次盈利38.9万元。

清除了少数领导班子的腐败作风。如市农机局主要领导于1996年邀集8个干部,假借自费名义,改变领导身份,不经批准,通过旅行社到泰国、马来西亚、香港、澳门旅游。名义上去泰国考察农机博览会,实际上他们到泰国后,集体看淫秽表演,接受异性裸体色情按摩,游山玩水,没有考察博览会。回国后,公费报销。我们查清后,报市委决定,给予该局主要负责人留党察看1年、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平江县纪委发现该县石浆乡党委书记有严重违纪问题,我们指导县纪委深入发动群众,内查外调,查出这个乡23名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违纪金额24万元。该乡8名党委成员,5人存在严重问题,3名正副书记贪污1.5万元。结案后,平江县委对该乡党委进行改组。

促进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深入开展。临湘市烟草局1987年有60名干部、职工。在这以后的2年里,先后有27名干部、职工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营建私房;有22名干部职工拖欠公款5.5万元,长期不还;有7名干部、职工倒卖香烟,牟利2.7万元。我们指导临湘纪委立案查处4人。如局长陈某倒卖钢材,侵占国家集体利益6800元;副局长李某受贿,侵占国家利益7900元,县委决定开除了陈、李的党籍。

             运用辩证法   指导办难案

我们在办案中经常碰到许多难取证、难落实的问题。于是,我们加强理论学习和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通过学习、我们特别注意用辩证法指导办案。即用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较好地解决了线索难找、证据难取、假证难辨的问题,促进了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表及里,扩大案件线索。在办案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一个问题,群众的许多检举、控告材料,往往只列举了一些不正常的表面现象,而没有具体的违纪违法线索,又是匿名的。对这样的举报材料,我们运用辩证法关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观点,指导查处这类只有表面现象的案件,从而扩大了案件线索:从家庭的收支差额上深挖案件线索;从购销活动的质次价高上深挖案件线索;从基建承包的偷工减料上深挖案件线索。1987年初,群众举报,反映临湘市建委副主任李某,月工资只有几百元,但他家早就有了彩电、冰箱、洗衣机等高档消费品,并于同年下半年营建了一栋五层楼的私房。纪委接到举报后,认为这一举报材料,既没有提供李某贪污、受贿的线索,也没有以权谋私的情节,但是,李的收支明显异常,这一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经过调查分析,认为李有违纪问题,就可能出在建房上。于是,决定从查他的私房入手。经过深入调查,证实李建私房耗资上10万元,而只给包工工头3.5万元,并将建好的私房出租,年租金6000元。根据其错误事实,市纪委决定,开除了李的党籍。

有些违纪党员干部,在购销活动中,高价购进劣质产品,或低价卖出自产的优质产品,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自己从中渔利。为此,我们注意从购销活动中这些现象上深挖违纪事实。1988年5月,群众反映屈原农场综合加工厂原厂长殷某、副厂长赵某、助理会计陈某等人经手,与广东省白县畜牧水产站签订了购买九吨赖氨酸,价值15万元的供货合同,而运回厂里的赖氨酸含量为零。我们经调查落实,殷某和赵某、陈某收受对方的贿赂,而有意购进伪劣产品。他们收受对方的现金 4.4万元。在这笔交易中,综合加工厂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元。殷、赵被开除党籍,陈被开除公职。

由此及彼,突破办案难点。1998年,我们收到群众两件举报信,反映岳阳楼区吕仙亭派出所干警胡某隐瞒黄金的问题和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黎某为盗窃犯罪人销赃的问题。办这两起案子,我们碰到的复杂情况是,一些当事人和知情人,知情不报,或避重就轻,或统一口径,订立攻守同盟;有的当事人或知情人,自己屁股有屎,躲着不见,或离开岳阳,或到农村去,避开调查人员;还有的当事人或知情人,害怕领导“穿小鞋”,或怕打击报复,所以,干脆包庇犯错误人。对于这些复杂的现象,我们通过去粗取精和由表及里的思考,把握事物的本质,较好地解决了办案取证难的问题。经过精心的深入调查取证,落实了胡某和黎某的错误事实。 1998年,胡某在办案中,依法没收犯罪人的黄金、白银价值39780元,事后隐瞒,据为己有。黎某与犯罪嫌疑人勾结,于1997年和1998年两年间,先后为盗窃分子介绍销赃小轿车7台,收受销赃款贿赂4.5万元。我们结案后,经市纪委常委讨论决定,开除胡某、黎某的干籍,并移送司法机关,法院判处胡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处黎有期徒刑3年。

由 “真”及假,识别假证伪证。有的违纪者为了蒙蔽办案人员,掩盖错误事实,千方百计想把假象制造得“天衣无缝”,但是,假的做得越认真,越使人看出假象来,这叫作欲盖弥彰,反而露出了马脚。为此,我们在办案中一旦遇到“真实”越出正常情况时,就要打个问号,深入精心细致的调查。例如,云溪区一位正处级干部在 1987年营建私房时,在文桥乡砖厂拉去红砖8万块,直到1989年被立案审查谈话后才补交砖款。我们找砖厂厂长和乡党委书记调查此事时,他们都提供证明材料,说这位领导在1987年3月购红砖时就付了3200元现金,而且说现金的票额分别为50元的20张,10元的220张。与这位领导交待的付款时间、地点、数量、票额完全一致,似乎无懈可击。然而,这种情况反而引起我们的怀疑。在案情分析会上,大家认为,虽然他们三人口径一致,但付款时间两年了,三个人为什么记得这么清楚?特别是所付款的票额和数量也记得这么清楚?其中很可能有假。结果,我们从市人民银行了解到50元票额的人民币是1987年4月中旬才由全国统一发行的,既然这样,这位领导怎么可能在1987年3月就使用50元票额的人民币呢?当我们再次找到这些同志调查时,他们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3人订了攻守同盟,所写证明是假的。又如我们在调查原郊区一位领导的经济问题时,这位同志在我们立案后,串通区劳动服务公司基建会计,制造收了贿赂款后不久就退了款的假象,开了证据,做了凭证,记了现金账。但是,我们从账目上发现了可疑现象,即收据是利用一张已作废的收据开的,账目进行了涂改,凭证也有拆开重订的痕迹。发现这些可疑现象后,我们请市财政局会计师进行鉴定,证明这笔钱是做的假账。在证据面前,他们才承认立案后做假账的事实。

我在办案中,特别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也严格要求纪检办案的所有干部“约法三章”,必须具备三种精神,第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和各种腐败现象,要嫉恶如仇。第二,要有不怕困难,吃苦耐劳,穷追不舍,一查到底的韧劲和钻劲。第三,无私,才能无畏。1982年,党中央部署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我办的第一个案件,就带着病痛的困扰,历时3个月,取证1655份。在办案的那些岁月里,我通读了《法学概论》、《法学词典》、《党纪处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选编》等334万字的书籍,1989年,我出版了20万字的《行政监察办案知识问答》一书,获市社科联优秀著作奖,被市图书馆收藏。回顾几十年我的“卫士”生涯,集成了下面几句话:

鸿飞雁宇入巴陵,雨雪冰霜泽上行。

两袖清风二百里,一身浩气卅年春。

铮铮铁骨匡廉政,谔谔谏言赤子情。

夕照黄昏蹄自奋,初衷不改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