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防监督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境内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消防法规、消 防工程规范、消防技术标准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消防规章,通过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和其他措施,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消防法 规的自觉性,帮助和督促他们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集体或个人,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根据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分别情况予 以处理,情节较轻者,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或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 定,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对于发生的火灾,境内各级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调查起火原因,必要时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根据事故 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或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公安消防 监督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962~1990年,岳阳市发生重大火灾183起,有126起、343人受到法 纪(党纪政纪)处理,包括判刑、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等。
80年代末以来,岳阳市消防支队在搞好自身业务 素质培训的基础上,加大防火宣传及安全检查的力度。同时,根据火灾事故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1990~1999年,岳阳市共发生火灾1270起,直接经济损失4975万元,伤211人,死39人。其中重特大火灾68起,伤45人,死7人,直 接经济损失3698万元。有13起、19人依照法纪(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包括判刑、治安处罚、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二、消防监督分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境内公安机关根据这个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又称“分级管理”。在市区,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 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在农村则实行县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两级消防监督管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都有责任在公安派出所领导下做好居民和村民防火 工作。
三、消防重点单位监督管理
50年代,境内各级公安机关就根据“消防工作保 重点”的指导思想,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在城市以保卫工厂、企业、基本建设工地,在农村以保卫基层财贸单位、粮食仓库、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加 强经常工作。并且使消防重点单位管理和消防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 点,将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火灾危险性大的重要目标列为重点保卫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如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重要厂矿企业、基 建工地、交通枢纽、大型物资仓库、首脑机关和列为国家、省、市文物保护的古建筑、图书馆、经常聚集大量人员的重要公共场所以及易燃建筑密集区,经调查研究 并同有关部门商定后逐个确定。1984~1986年,对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1986年起,对所列管的重点防火单位,每年进行一次验收。
1981年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重点单位消防 安全“十项标准”,落实分级管理。岳阳市公安局列管重点单位79个,各县公安局列管重点单位25个。重点单位都由消防监督管理机关定专人负责,严格监督, 勤加检查,按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组织验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及时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认真督促整改。
1990年2月28日,支队下发《重点防火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作为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和年终“十项标准”检查验收的依据。
1994年7月15日,市政府主持召开市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协调会议,就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并发出关于《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1997年11月18日,市政府在国际大厦召开由市区11栋高层建筑和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和主管防火的负责人参加的火险隐患整改会议,支队防火处对与会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逐一进行了列举和剖析并提出了整改要求。
1998年4月2日,岳阳市政府组织召开市辖防火重点单位法人代表会议,51个防火重点单位的法人代表向市政府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