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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末,岳州知府执掌司法。民国2年,废岳州府,12年设立岳阳地方审判厅,14年并入长沙地方审判厅,18年,长沙地方审判厅改为长沙地方法院,下设岳阳分院,均为第二审级机构。26年,实行三级审判制。此后,岳阳地方未设二审机构,由湖南省高等法院受理二审案件。

清末,岳州府下辖巴陵、临湘、平江、华容4个 县,知县衙门为第一审级机构。民国,知县改为知事,县知事执掌司法。民国12年,设立初级审判厅(华容县因经费无着,请求缓设),14年裁撤,仍为县知事 兼理司法。16年,岳阳农民运动兴起,各县成立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马日事变”后,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停止。同年,岳阳县成立司法委员会公署。19 年,建立岳阳县法院,23年裁撤,改为县长兼理司法。26年,废除承审制,各县成立司法处。37年,岳阳县成立地方法院。

1949年10月~1964年7月岳阳设专区 前,无二级审判机构。岳阳、临湘、平江、湘阴4县司法审判工作,先后受湖南省人民法院长沙分院、湖南省人民法院湘潭分院、湖南省湘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华容县先属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分院管辖,后划归益阳地区中级法院管辖。1964年8月,建立岳阳地区中级法院。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岳 阳地区中级法院受到冲击,机构一度瘫痪。1968年2月,实行军管,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岳阳地区公安、检察、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5月,成立岳阳地区革命 委员会人民保卫组,行使公、检、法三机关职权。1973年3月,恢复岳阳地区中级法院。1983年,设立岳阳市中级法院。1986年3月,岳阳地区中级法 院并入岳阳市中级法院。至1999年,岳阳市中级法院内设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经济审判一庭、经济审判二庭、行政审 判庭等20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