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末民国时期,诉讼均有上诉规定。知县(县知事)、县司法处均为第一审级。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到岳州府(岳阳地方审判厅)、省高等法院直至中央,但上诉繁琐,官府衙门难进,上诉的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加 强,上诉和抗诉制度日益完善。1965~1989年,岳阳市(地区)中级法院共受理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1901件。60年代后期至70 年代初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法律制度遭受破坏,上诉制度不健全,1965~1979年共受理上诉194件,每年不到13件。80年代由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10年受理1707件,年均170余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和抗诉,维持原判的 1432件,占75.33%;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和量刑不当,改判的319件500人,占16.78%(其中加重刑罚的49人、减轻 刑罚的264人、免予刑事处分的54人、宣告无罪的56人、其他77人);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110件,占 5.78%;当事人撤回上诉的14件,终止10件,其他16件。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当事人的诉讼,特别是上诉权进一步受到重视和保障,市中级法院 加强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理,尤其是90年代后期注意创造条件开庭审理上诉案件,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质量。1992年二审对白雄偷 税案进行审理,改判白雄无罪。1996~1999年,上诉案件开庭率由30%上升至70%。1990~1999年,审结上诉案件1187件。其中,维持原 判818件,占68.91%;改判197件,占16.6%;发回重审86件,占7.25%;撤诉15件,占1.26%;调解71件,占5.99%。审结抗 诉案件66件,其中,维持原判41件、改判13件、发回重审的1件、撤诉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