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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理普通刑事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代知府、知县执掌司法审判权,实行坐堂断案, 多依诉状及供词定案,很少调查研究。为取得口供,动辄施以夹棍、笞、杖之类刑罚,往往屈打成招,造成冤案。民国18年、20~24年,岳阳、临湘、平江、 华容、湘阴五县共收案4800件,审结4394件;26年、29~31年、34~38年收案3935件,结案2532件。这些审结案件中,不少是徇私枉 法,偏袒和维护封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8年,普通刑事案件 审判以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及保卫“三反”、“五反”(“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 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诈骗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统购统销”、粮食“三定”(统购统销:1954年开始,对棉 花和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生产生活用布,实行按计划凭票供应。粮食“三定”: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和农业合作化的顺利进行为重点,审结普通刑事案 件11305件,为同期刑事案件的41.5%。

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期间,盗窃案件明显上升。其时审判了一大批此类案件,判处3575人,其中以偷杀生猪、耕牛,盗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之一。

粮食、蔬菜案(通称为“猪、牛、粮、菜”四类案 件)较多。岳阳县筻口公社李正亚1960年2月修南沅水库时,因饥饿难忍,晚上偷食工地食堂几钵饭,以盗窃罪判处管制2年。平江县城关公社平桥大队贫农社 员毛赞周,在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时,将自己1间房屋拆除,以破坏人民公社罪判刑4年。湘阴县人民法院1959~1961年共判处刑事犯罪683案 750人,其中盗窃粮食、生猪、破坏食堂、破坏生产的483人,占64.4%。1985年,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凡属“猪、牛、粮、菜”四类案件,系一般乱 拿乱摸问题,经复查均已平反纠正。

“文化大革命”期间开展“一打三反”(“一打三 反”:打击反革命分子破坏,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运动。审结此类犯罪,判处3815人,重点判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1199人,占 31.43%。湘阴县人民法院1970~1976年审理万斤粮、千元钱的重大盗窃粮钱案14起,罪犯共盗窃粮食191571.5公斤,人民币35917 元。徐兰香盗窃集团成员25人,采取腐蚀拉拢干部、窃取凭证、伪造公章和营业员私章等手段,盗窃国家粮食6.5万余公斤。14起重大盗窃粮食案件中,属于 内部、内外勾结作案的有10起,占71.43%。同时还判处了杀人、抢劫、强奸、纵火案82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1.6%,破坏军婚636件占 16.7%,破坏治安340件,其他816件。这一时期,审判的普通刑事案件,虽有失误(285人改判,占7.9%),但比政治案件失误要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很快, 社会治安开始好转。但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毒害较深,政治思想工作和一些必要的管理制度没有跟上,外来资本主义思想渗透,国内新老社会渣滓乘机泛起, 使一些早已绝迹的社会丑恶现象重新出现,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重大恶性案件不断发生,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已经发展到 无所顾忌的地步,出现了“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基层干部泄气”的不正常状况。

1983年8月,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 罪活动的决定》,全党动员,首长负责,限期组织几次战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坚决打击。1983年8月~1986年7月“严打”时期,岳 阳市(地区)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七种犯罪。3年共审结刑事犯罪案件 (包括反革命、严重经济犯罪案件)4503件,判处犯罪分子5731人,其中杀人、放火、投毒、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犯、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案 件1415件,占刑事案件的31.42%。依法从重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302名,5~15年有期徒刑1887名,两项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 38.19%。公诉案件中1个月内审结的3151件,占71.7%。罪犯中,农民3257人、工人966人、国家工作人员276人、学生28人、退(离) 休人员7人、个体劳动者63人、社会闲散人员434人、劳改劳教释放人员621人、其他79人。其中18~25岁青年犯罪2616人,占45.65%,不 满18岁的368人,占6.42%。

在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中,坚持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划清罪与非罪界限,把住事实证据关;划清此罪与彼罪界限,把住定性关;划清重罪与轻罪界限,把住量刑 关。通过审理,先后改变定性的120余件。在“严打”斗争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精神,深挖犯罪。岳阳市检察院起诉张东风、严奉新、庄五华犯流氓、诈骗 罪,市中级法院审判员在审理中发现三犯在监利至岳阳的轮船上,敢于公开玩牌骗钱,并把无辜人打成重伤,决非偶犯,3次到湖北实地调查,掌握了确凿证据,进 一步审判罪犯,挖出三犯在湖北犯抢劫、强奸、诈骗、重大流氓罪和另外1名包庇窝赃犯的犯罪事实。建议市检察机关重新起诉,依法从重判处张东风死刑、严奉新 死刑缓期2年执行、庄五华和包庇窝赃犯判处有期徒刑。“严打”中审判人员从被告供述中发现矛盾,移送其司法机关后,挖出隐瞒较深的犯罪分子50余人。“严 打”期间,车站、码头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但刑事发案率未降。1987~1988年继续执行“严打”方针,审结2274案,判处2694人,其中严 重危害社会治安的403件,共595人,分别占17.72%和22.09%。比三年“严打”时期下降13.6%,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324人,占判处罪犯人数的12.03%,下降26.16%。

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为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坚持把刑事审判放在首位,坚定不移 地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扩大了办案的社会效果。1989年,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岳阳出现动乱,社会治安秩序不 稳,刑事发案率上升,特大恶性案件增多,1年审结刑事案件1361件,判处2387人,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731人,占犯罪人数的 30.62%,比前两年上升18.74%。刑事犯罪人员中,18~25岁的青年1454人,占64.52%,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13人,占 8.92%,分别比三年“严打”时期上升18.87%和2.50%。判处30名无期徒刑以上的罪犯中,抢劫犯罪7人、挟嫌报复杀人犯罪7人、民事纠纷激化 杀人犯罪6人、强奸犯罪3人、重大盗窃犯罪2人、奸夫杀害亲夫犯罪1人、脱逃盗窃犯罪2人、故意伤害罪2人;其中,25岁以下青年罪犯19人、中年人罪犯 10人、老年人罪犯1人。同年,市中级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先进单位”。1990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145件,判处罪犯 3114名,其中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083名,占34.78%。抓住波及一方的重特大案件组织集中打击,开展对“黄、赌、毒”等的专项治理,共召 开宣判大会28场次,集中宣判了115名罪犯,深入监狱、劳改、劳教场地作法制报告26场,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印发布告3万份,创办《严打特刊》印发 28.5万份,撰写法制宣传稿件234篇。1991~1992年,突出对杀人、抢劫、爆炸、强奸、重大盗窃、车匪路霸等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开展预防和减 少青少年犯罪的专项治理。1991年,市中级法院审结5起在107国道的抢劫、盗窃案件。屈朝霞、蒋建立特大抢劫案震惊全省。市中级法院15天就依法对二 犯判处死刑(后依法执行)。按照上级法院指示,在基层法院组织少年犯合议庭,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系统聘请特邀陪审员,对偶尔失足和认罪态度好的少 年犯适当分别轻判。从1993年起根据治安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毒品犯罪和流氓、地痞地霸、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打击力度。1994~1996 年,开展大规模整顿农村治安、追逃、创建社会治安模范城市等专项斗争。1994年,临湘市20名人大代表联名控诉在忠防镇一带称王称霸、寻衅滋事、敲诈勒 索、为害一方的王响应等6名罪犯,临湘市法院依法对此6名罪犯判处刑罚。同年,华容县法院在追逃斗争中,向全县97名在逃犯家属寄去公开信和典型案例后, 有26名在逃犯投案自首。1995年,为确保岳阳第一届世界龙舟锦标赛安全,于5月30日召 开集中宣判大会并依法处决一批罪犯。1996年,市中级法院和汨罗市法院对在汨罗市城乡盗窃作案120次、盗窃价值达92.6万元、被称为“摩托大盗”的 李祥标、胡学明等27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其中,判死刑的5名、判死缓的3名、判无期徒刑的2名、其他17名罪犯也分别处以重刑。

1997年,为迎接香港回归和党的“十五”大召 开,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要求,狠抓裁判公正,突出审判方式改革。在执行程序法方面,注意做到庭前只进行程 序性审查,保证控、辩、审三者职责分明,坚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强调的各项基本原则得到切实贯彻;公开审判,确保被告人获得 辩护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三项原则是突出注意的重点。在执行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3年中,突出了对 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黄岳君、熊东华、郭文峰、陈焱鑫、万勇于1996年4月~1997年2月伙同他人(在逃或已另案处理), 在岳阳市河西渡口、107国道云溪路段,持刀抢劫作案14次,拦截过往车辆14台,对40人实施抢劫,殴打、砍伤5人,抢得现金54.45万元和其他物 品。1997年8月,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黄岳君、熊东华、郭文峰死刑,陈焱鑫无期徒刑,万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犯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裁定全案维持原判。王幸生、肖连国、王幸华为主,伙同其余5名罪犯于1997年1月至1998年4月,在岳阳贩卖海洛因 40余次,计1388.92克。 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3名主犯死刑(王幸生、肖连国已被处决)。晏云辉等10名罪犯于1996年至1998年7月在岳阳市区有组织地进行 杀人、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10名罪犯依法从 重判决,主犯晏云辉被判处死刑(被枪决)。

刑事案件根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主体不同,分 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和公民提起自诉的案件。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构成轻伤或轻微伤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虐 待、遗弃等案件。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自诉案件的范围。法律还规定,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 小,但有逐步上升的趋势。1980年实施《刑法》以前每年办结自诉案件少于20件,以后逐步上升,1990~1999年办结1813件。1998年突破 200件,为203件,1999年办结213件。由于自诉案件多系群众之间一般民事纠纷引起,办案中注意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化工作,注意保护被害一方的 合法权益,大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极少数采用判决,1990~1999年判决结案的370件,占20.4%,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宣告无罪或作免刑处理。 1999年,审结的213件自诉案件中,撤诉75件,占35.24%;调解46件,占21.6%;判决结案61件,占28.6%。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案件中,被告人11人,其中,宣告无罪的4人,免刑的1名,处刑的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