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理其他权益纠纷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代,民刑合一,府、县受理审结的民事案件无统计。民国时期,境内地方法院依据《中华民国法》审理民事案件。其法律的宗旨是维护私有制,保护有产阶级利益,所以错案冤案不少。
1950年,境内普遍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 地、山林、房屋分配给广大贫、雇农民(按政策也分配给地主1份),实行耕者有其田,农民积极性高涨,生产大发展。1954年,由农业互助组逐步发展到农业 初级合作社,1956年全面实现高级农业合作社;城乡进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由分散个体经济走向集体所有制,因而为财产权益争讼的案件甚 少,1950~1957年,审结财产权益纠纷2095件,占民事案件的11.84%,其中以债务纠纷较多,计376件,占21.25%;合同纠纷次之,为 233件,占13.17%;其次为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
1958~1960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农村大办集体食堂,大“兵团”作战,一平二调,刮“共产风”,财产权益纠纷极少,3年仅收结此类案件185件,年均61.3件。
1961年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 案)》,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纠正“左”的影响,解散集体食堂,田、土、山、水实行“三包”、“四固定”到作业组,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到保护,财产权益纠 纷案件上升。1961~1966年审结房屋、山林、土地、水利、债务、继承、侵权、合同等财产纠纷案件3081件,年均513.5件。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受到冲击,实行军 事管制,1968年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由上年的243件,锐减至60件。1973年,恢复各级人民法院,至1979年审结财产权益案2426件,年均 346.6件。房屋纠纷仍占首位,其他依次为侵权损害赔偿、山林、水利、继承、债务和其他纠纷案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割资本主义尾巴”,城镇人口下 放,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挤占私人房屋。在落实政策、收回城镇人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后,房屋财产权益纠纷渐多。农民争田土、山水等生产纠纷不 断发生,械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上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城乡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经营积极性更加高涨,涉及田土、山林、水利、耕牛、农具、晒坪、宅基地等案件增多。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 涉及公民、法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不断增加,其中出现大量新型案件。债务纠纷突出,同年,临湘县法院及其他部分基层法院根据农村经济发展 较快的形势,探索巡回就地办案的方式,对乡村组织、乡镇企业、信用社与村民之间的债务纠纷采取集中就地办案方式处理,当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7876件,其中债务纠纷案件4400件。岳阳市中级法院推广这一做法,省高院专题总结临湘市法院“抬起衙门就群众”的做法并在全省推广。1989年债务 案件审结数成倍上升,达到9078件,1990年为8329件。在巡回办案中,也出现了适用诉讼程序随意性问题,把大量简单纠纷作为诉讼案件来办。次年, 债务案件回落,恢复到正常状态。但是,债务案件仍和婚姻家庭类案件不相上下,1998~1999年,债务案件明显超出婚姻家庭类案件。从一个侧面反映社会 经济生活的发展和法律服务的长足进步。根据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解决债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债务纠纷,1992~1999年办 结7644件,标的金额2710万元,另外运用公示催告程序办结34件。
人民法庭一直担负主要的民事案件(也包括相当一 部分经济案件、主要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任务,还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的任务。历年审结的案件占总数的70%以上。1987年全市有78个人民法庭,经逐 年调整,1999年底减至63个。市、县法院注意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内部队伍、审判业务和物质条件的建设,先后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 动。1999年,云溪区法院路口法庭被省高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庭”,岳阳楼区法院东茅岭法庭庭长袁高林被省高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庭长”。
市中级法院在80年代以前每年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有几件,90年代逐年有所增加,1999年审结3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