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理申诉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审理刑事案件申诉
民国及以前,案件一经判决执行,既是冤屈,也很 难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境内人民法院依法从1979年开始,对1949~1965年判处的历史老案 中有申诉的2024件、2143人,复查了1683件、1779人。对原判事实失实,定性不当,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平反纠正;对原判事实属实,构成犯罪, 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或者偏轻偏重的,维持原判;量刑过重,服刑期满的,一般不改动,仍在服刑的,酌情减轻刑罚。经复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472件、492 人,改判1211件、1287人(其中宣告无罪1028人、免予刑事处分158人、减轻刑罚96人、改变原判性质1人、其他处理4人),先后共发放冤狱补 助费8.6万元。
1977~1983年判刑案件,被告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复查702件752人,驳回申请维持原判476件502人,犯罪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改判226件250人。错杀3人。
1983年8月开始的为期3年的“严打”判刑案件,被告提出申诉,经审查主要事实有出入的立案复查,属于错判的改判或撤销原判。
90年代,大规模的刑事案件复查任务基本完成,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入正常工作状态,1993年,以上审结案件在100~200件之间。90年代中期,人民法院逐步实现“立审分立”、“审监分立”(一、 二审案件、审判监督案件的审理和申诉、立案工作,归口不同的审判庭审理)。1994年该类案件降至86件。1995年,市、县(市)、区法院分别成立立案 庭、审判监督庭,使审判监督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1999年审结18件。1990~1999年,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审结754件,其中维持原判412件、改 判279件、其他63件。
二、审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申诉
岳阳地区(市)中级法院从建立至1989年,受 理民事申诉案件195件,经过再审,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102件,占申诉案件的52.3%,改判31件,占15.9%;发还重审1件,占0.5%;撤回申 诉2件,占1%;自行和解或终结59件,占30.3%。其中1964~1966年无民事申诉案件;1967~1979年因“文化大革命”法律制度遭受破坏 或因统计资料不全,民事申诉案件极少,仅31件(其中有些年份不详),约占全部民事申诉案件15.9%;1980~1989年,由于加强了法制建设,国家 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民事申诉案件随之增加,10年审结164件,占全部民事申诉案件的84.1%。自 1980年建立经济审判庭至1989年,共审理经济申诉案件32件,经再审驳回申诉维持原判11件,占34.38%;改判7件,占21.87%;发回重审 2件,占6.25%;撤回申诉1件,占3.12%;其他(自行和解、终结)11件,占34.38%。1990~1999年,审结民事申诉案件656件,其 中维持原判196件、改判162件、撤诉40件、调解30件;审结经济申诉案件362件,其中维持原判90件,改判127件、撤诉22件、驳回26件、调 解17件。由于法院内部理顺了执法秩序,加强了管理,更由于国家法制进一步健全,防止和纠正了一批错案,进一步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行政案件申诉较 少,立案、审结数也比较少,1987~1999年共审结39件,其中,维持原判10件、改判15件、发回重审5件、撤诉1件。
附记 法医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 件,根据现场勘验记录和县、团以上医院治疗凭证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 后,为适应刑事审判》、调处民事纠纷,对因交通事故和治安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改由法医作伤情鉴定,地、市中级法院于1985年分别调进法医3名,设立法 医室。1988年6月25日成立岳阳市中级法院法医检验中心。平江、华容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医技术室,临湘、汨罗、湘阴等县及郊区法院均配备了法医,先后选 调和培训具有法医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13人,从事法医检验。1990年底,市、县(市)两级共检验8755例,出具医学鉴定书3637份,尸检70具,开 棺检验4起,复核鉴定76案,性功能鉴定15例,接待来信来访688人次。随着审判工作发展需要,市中级法院率先探索拓宽法律科学技术鉴定领域,增加了痕 迹鉴定、会计鉴定、房地产评估鉴定等新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