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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懋颐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2-26 12:00

    刘懋颐在担任岳阳市劳动局局长兼党组书记期间,利用掌管该局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与该局财务科长陆任富相勾结,采取出借公款给他人经商谋利和转存公款于约定银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条件等方式,先后共同和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2次.共计人民币9.135万元。1995年11月20日,被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6年10月17日,经岳阳市纪委常委研究,并报市委同意,决定开除刘懋颐的党籍,1996年10月21日,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开除其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