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2-26 12:00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年1月1日起,全市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从1994年7月1日起,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提高72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提高120元;从1994年1月1日起,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年标准分别达到:特等,因战致残2240元,因公致残者2100元;一等,因战致残者1860元,因公致残者1740元,因病致残者1620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者1250元,因公致残者1150元,因病致残者1070元;乙级因战致残者856元,因公致残者780元,因病致残者740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者536元,因公致残者516元;乙级因战、因公致残者442元。1994年起,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年标准为:特等,因战致残者450元,因公致残者420元。一等,因战致残者374元,因公致残者342元,因病致残者332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者288元,因公致残者268元,因病致残者250元;乙级因战致残者231元,因公致残者214元,因病致残者210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者174元,因公致残者160元;乙级因战致残者132元,因公致残者1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