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2-26 12:00
1991年12月5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年抚恤金标准:特等因战致残者1560元,因公致残者1440元;一等因战致残者1260元,因公致残者1170元,因病致残者1060元;二等甲级因战致残者920元,因公致残者830元,因病致残者760元;二等乙级因战致残者656元,因公致残者590元,因病致残者554元;三等甲级因战致残者416元,因公致残者400元;三等乙级因战、因公致残者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