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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岳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06 12:00

岳政发〔199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农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下岗职工越来越多,靠原有企业安置消化已日显困难,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从更高层次实施再就业工程。为此,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岳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机构设置
    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三个层次组成:即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行业再就业服务所、企业再就业服务站。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合署办公,所需人员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内部调剂解决。再就业服务所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行政上接受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指导。凡下岗职工达20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再就业服务站,业务上接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行业再就业服务所的指导。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劳动和工业的副市长为副组长,市体改委、计委、经委、财办、建委、劳动局、交通局、总工会、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就业服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方针政策;
    (2)制订再就业全年工作计划,并在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各方做好再就业计划的实施工作;
    (3)负责制订再就业基金的征集和使用计划,负责基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4)对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托管。托管期间,按有关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进行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和组织劳务输出。
    (5)指导再就业服务所和服务站工作。
    再就业服务所和服务站的职责:
    (1)接受市中心的业务指导,承担本行业、本企业托管分流下岗人员的管理工作;
    (2)组织下岗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生产自救;
    (3)代表行业或企业向市中心签订托管协议;
    (4)代发基本生活费;
    (5)协助中心组织劳务输出。
    二、再就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为确保实施再就业工程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市建立再就业基金。其资金渠道:
    (1)从市本级帮困资金中切块50%。
    (2)经劳动部门批准同意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建筑施工队伍每人每年240元)。
    (3)破产企业下岗人员,每人按照全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标准,从破产企业土地拍卖及财产变现中收取托管费。
    (4)企业实行兼并和减人增效下岗人员,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从企业收取托管费。
    以上经费作为再就业基金设立专户,基金纳入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安排使用。
    再就业基金的使用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在托管期间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和门诊医疗费。
    (2)支付托管人员转业转岗的培训费用。
    (3)支付再就业所需的安置补偿费用。
    (4)支付市中心和服务所、站的管理费用。
    三、托管的方法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行业服务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下岗职工的委托管理。
    (一)托管的原则
    1.托管“进要有序,先试后推”。严格控制进入市中心托管的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采取先申请后审批,最后由企业服务站或职工与行业服务所签订协议,再由行业服务所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后实施托管。
    2.托管要与社会和企业多渠道安置下岗人员相结合。对下岗人员要采取“先企业、再行业、最后进入托管”的顺序分层次进行。
    3.托管要与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要通过实施托管促进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盘活资产存量。
    4.托管要与再就业实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稳进快出”。
    (二)托管的范围
    1.已列入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依法破产的企业职工。
    2.纳入《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兼并和减人增效企业的下岗职工。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关停6个月以上的企业,基本生活无保障的下岗职工。
    (三)托管的条件
    1.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正常生产工作需要。
    2.托管职工所在企业没有临时用工。
    3.本人有再就业的愿望要求。
    (四)托管期限与劳动关系
    1.托管期限;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行业服务所的托管人员,除得到妥善安置者外,托管期限为2年。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井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2.劳动关系:
    托管期间,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一律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破产终结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托管期内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再保留劳动关系。
    四、推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用工的宏观监督、指导和管理,积极为下岗人员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1.实行空缺岗位申报制度。各用人单位对拟招收录用人员的空缺岗位,应向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申报,以便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剂劳动力余缺。
    2.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清理工作,为下岗人员的安置腾位。凡有富余人员的企业,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某些特殊岗位确需招用的,要从严掌握,并报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3.新、改、扩建企业招用职工,按招用总数的30%调剂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其中新建商业网点招收下岗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50%。治安、交通、经保、环卫、市容、宾馆、医院、街道等部门聘用人员要尽量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4.企业减人增效,实行裁员时,夫妻双方只能裁减1人,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确定裁减对象。
    (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安置消化下岗人员。
    1.为安置下岗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人员超过从业总人数60%的(经再就业中心认定),经主管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人员占企业从业总人数30%以上的,经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其缴纳的工商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
    2.各类内资企业安置下岗人员占其从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认定,比照劳服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用人单位接收安置被托管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从再就业基金中列支,用于补充企业的生产经费。
    (三)积极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
    1.凡符合托管条件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再就业服务中心可视其情况给予300~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
    2.对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下岗就业优惠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只收工本费;在缴纳有关规费方面,工商、公安、城管、城建、卫生防疫等部门在2年内给予免收或减半征收照顾。财政、税务部门在1年内免收所得税。
    3.各级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下岗职工免收求职报名和中介服务费,其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减半收费;凡介绍下岗职工再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依法破产企业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在一次性缴清提前退休年限应支付的养老金后,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