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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岳阳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06 12:00

岳发〔1997〕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九五”环境保护奋斗目标,改善环境质量,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保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党委每年要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经常过问和定期研究环境问题。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并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环保工作要列入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考核。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晋升职务。
    
二、严格环保审批,控制新污染
    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达到经济效益的统一,严格把好项目审批关。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席和“三同时”制度。在此类项目立项之前,必须有管辖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分析意见,对未经环保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计划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他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成或投产,银行不予贷款。对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和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投产。各级党政领导不得硬性指定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环评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削减排污总量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认真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到2000年,全市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县(市)、区、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市规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内,使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市区和各县(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和声学环境质量,要达到功能区要求;要加强东洞庭湖和湘江湘阴段、汨罗江、华容河、长安河、新墙河的污染治理,使水质保持和达到地面水三类标准以上;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设排污口,对现有排污单位要逐年削减排污量,达不到要求的要搬迁;南湖和金风水库、铁山水库禁止污染物排放;城建部门要搞好排污管道的建设引,废水人污水处理厂;要加大炼油、化工、造纸、冶炼、建材、制药行业的污染治理力度,不能做到排污达标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现有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以及采用“坑式”和“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炼钒、炼锑、炼铜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取缔;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度,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并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做好关停企业转产工作。对取缔、关停不彻底的,要追究政府有关领导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今后县(市)、区各有关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上述项目。
   
 四、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污染。特别是对烟控区、噪控区和第三产业环境污染应按隶属关系严格监督管理,对扰民的烟尘污染,噪声污染要限期治理或搬迁。市区在九五期间,要建设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第二垃圾处理厂。力争搬迁梅溪桥煤坪、搬迁或转产岳阳市瓷厂,使城区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
    各级环保、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城管、交通、水利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搞好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有关部门要抓好洞庭湖第二期整治计划实施,把整治水患和防治水污染、增强减灾抗灾能力和改善洞庭湖水质结合起来;禁止在河道淘金和无证采砂;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非法开发建设活动。
    要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促进高效农业的发展;禁止将污染严重的项目由城市向乡镇转移。
    五、拓宽资金渠道,切实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增强环保投入。
    各级环保、财政部门要依法足额征收和管好、用好排污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全面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和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污费,逐步开征汽车尾气、放射性废物排污费。
    要增加环保投入。全市的环保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逐年增加。从1997年起,除排污费外,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综合性、公益性的重大环境建设项目和环保示范工程。该项资金由市环保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当地重大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基本建设用于环保的投资一般不低于总投资的6%,企业更新改造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不得少于7%,对环保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能上马。
    要切实用好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对“三废”综合利用项目税务部门要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对环保工程银行要优先给予低息贷款;对限期治理项目要优先安排环保贷款。对用于环境保护的各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挤占和挪用。
    
六、健全环保机构,完善管理体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完善环保机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其独立行使职权。工业较发达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环保局设立派出机构。大中型企业要有领导负责,配备专人做工作,其他企业要有人负责环保工作。下一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对县(市)、区环保局的人员编制,市环保局应会同市编委制订机构编制规范方案,定编、定人、定职责。并由财政拨足人头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要加强环境监理、监测队伍建设,市环保局应成立环境监理大队,加强环保执法。从排污费的80%中提取5%用于监测仪器设备添置。环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证件。
    要加快环保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和环保技术、产品应用的,必须持有设计证、施工证和产品认定证,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认证手续,方能从事环保产业工作。
    各县(市)、区每年要开展一次环保执法检查活动,严肃查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境意识
    各级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环保宣传;党校、大中小学校要重视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各级普法机构要把环保法律法规列入“三五”普法教育内容,提高各级领导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
    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
    1997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