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阅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史志书廊 > 岳阳年鉴 > 岳阳市年鉴 > 2000卷 > 政法 > 检察 > 正文

对岳阳市富盛实业总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提出公诉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06 12:00

    1997年7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初查由岳阳楼区区委交办的岳阳市富盛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姚林辉为首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中,发现姚林辉、付建华、付建民等人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了案情,市院党组十分重视,向省人民检察院汇报案件后,组成了由市院副检察长陈绍纯为组长、市区两院抽调办案骨干70余名的案组,1997年7月2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过半年时间的艰苦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彻底查清以姚林辉为首的集资诈骗系列案,1993~1997年7月,非法集资累计金额为689643644元人民币、9600美元,累计集资人数为61963人次。1998年5月29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开庭审理后宣判付建华、付建民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对付建军等11名涉案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附:富盛实业总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情况:
    1993年底至1995年上半年,岳阳富盛实业总公司董事长姚林辉伙同其儿子付建华、付建民、女儿付建军以兴办企业为名,组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活期月息2%,定期月息2.5%)为诱饵,开始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995年下半年,姚林辉、付建华、付建民、付建军等人在明知未经批准采取高息集资是违法犯罪情况下,仍疯狂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姚林辉等人明知其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根本无法偿还”,更加疯狂地进行犯罪活动。1993~1997年7月止,姚林辉、付建华、付建民、付建军等人非法集资累计发生额为689643644元人民币、9600美元,累计集资人数为61963人次。其中从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起至1997年7月止,集资发生额为581381542元,1800美元。截止1997年7月集资余额为122171170元,集资人次为10190人次。集资余额中,本金为98935163元,利息为23236007元。截止1997年7月,岳阳市富盛实业总公司资产净现值为35657275.94元,无法归还的集资余额为63277887.06元。姚林辉、付建华、付建民、付建军等人的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致使集资户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岳阳富盛实业公司董事长姚林辉在1997年3月开始的集资群众挤兑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深知自己罪孽深重,于同年7月19日畏罪潜逃,8月15日潜回岳阳县柏祥镇蒋渭村其妹姚忠辉家中畏罪自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撤销对其立案)。付建华等15名涉案罪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