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办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6 12:00
    2005年1月1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办法》。办法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司法机关的职责。重点监督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上级人大交办的案件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求监督的案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实地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主任会议根据情况,作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限期报告处理情况,或终止监督的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案件,可组织司法案件监督调查组了解案情及有关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司法案件按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后视情况发出监督意见书,即交办函,交司法机关办理。司法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并汇报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