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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实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8 12:00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且投保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向劳动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应待遇。
    二、待遇享受期限: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每投保缴费满1年的享受4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三、给付标准:岳阳市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每月304元,月门诊费医疗费为15元。
    四、相应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组织或认可的职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全免报名费、考务费、书杂费1次;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培训可报培训费1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经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对其家属可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