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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3-21 12:00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办法》)经国务院通过并于2007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从2008年起,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从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调整为从农历除夕开始计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国庆节仍放假3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具体为: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 1~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为: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