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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7-02-07 12:00

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岳政办发〔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着力提高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无固定收入,年满18周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贫困残疾人。

第三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残疾等级认定,申请对象的审批管理、汇总统计、定时上报,以及“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领取证”和补贴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残联、财政等部门应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做到规范发放,应补尽补。

第五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特殊生活补贴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一)通过招聘(录用)就业、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二)从事个体、私营、规模种植养殖业或其他经营活动,自由职业(自由撰稿人、艺术家、设计师、律师、经纪人、会计师、按摩师、歌手、画家等),且上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四)残疾人以本人或其家庭所有的物业出租且获得经济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的;

(五)由政府各级组织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等。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本人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

第八条 村(居)委会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所在村(社区)公示3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领取证》,并报市残联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一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行属地和动态管理,应建立乡、县、市三级数据库。县市区残联应在每年初按程序对补贴对象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贴,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对辖区内新增符合条件的对象,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残联建档内容包括“审批表”、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补贴发放凭证、公示记录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内容包括“审批表”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公示记录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辖区由市与区按37的比例分担,其它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由县市区残联按季度通过银行发放。县、市残联应在每年1220日前,区残联应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上报市残联。

第十六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金,不计入其家庭经济收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出现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金的,由县市区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追回冒领补贴金;截留、挪用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岳阳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试点示范实施方案

 

(岳政发〔20157号)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村民规范建房的意见》(岳政发〔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村民规范建房试点示范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全市选择屈原管理区所有乡镇及其他县市区10个乡镇(以下简称试点乡镇)开展村民规范建房试点工作。试点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自愿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竞争性评选,选定1个乡镇报市农委审查确认、备案管理。

(二)试点任务。

1.各试点乡镇村民所有新建房屋都必须实行先批后建、现场放线、按图施工、建新拆旧、竣工验收、一户一档。

2.试点乡镇应在201512月底前启动,201671日前建成1个集中建房20户以上、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安全宜居、用地集约节约的示范点。

二、工作要求

各试点乡镇在严格执行“两鼓励、两禁止”(鼓励适度集中建房、鼓励按示范图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和影响水工程运行地段建房)的基础上,做到“五有”:

(一)有村庄规划。各试点乡镇所有行政村都必须编制完成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村庄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属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村按《城乡规划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有审批手续。各试点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村民规范建房审批窗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村民建房审批第一责任人。各试点乡镇实行农村规范建房“零收费”,建房工作流程公示公开、建房审批手续限时办理,整个审批流程原则上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有示范图集。各试点乡镇要大力推广由市规划局和市住建局联合编制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示范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使用。各试点乡镇所有村民分散建房都要经过审查批准、按照村庄规划、参照示范图集建设。

(四)有施工管理。村民建房必须一户一档,实行“三到场”制度(批前选址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切实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村民新建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推行村民新建房屋施工公示牌制度,明确建房户主、建设地点、建造户型及层数、占地面积、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监管人员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五)有绿化美化。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继续开展美丽乡镇、美丽村庄、美丽社区创建,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美化工作。试点乡镇必须抓好“空心村”整治,坚决拆除虽未建新但有碍美观、影响安全、废弃不用的杂房、露天厕所、空心房及残垣断壁。积极引导村民在房前屋后栽植花卉苗木,鼓励在集中建房点建设公共绿地,建成绿色生态家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乡镇成立规划委员会,作为乡镇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另外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乡镇规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审议村民规范建房各项措施。乡镇政府机关在内设机构限额内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在不增加编制总额的前提下配备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员;每个村明确一名村干部兼任村建房协管员,形成乡村联动的规范村民建房管理协调机制。

(二)提供资金支持。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村民规范建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试点乡镇开展农村规范建房工作,主要用于示范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行以奖代投。具体扶持奖补办法由市、县市区农委(办)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实施。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配合、全力支持,整合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高铁走廊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资金,向试点乡镇倾斜。

(三)实行联点指导。将试点乡镇作为市级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联系点,由市级领导联点
指导。

(四)大力宣传引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张贴标语、广播电视宣传、发送短信、召开会议、入户宣讲等方式,深入宣传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惠民利民政策,大力营造“村民建新房,免费供图样,政府来服务,建好有奖励”良好氛围。

(五)强化执法巡查。试点乡镇要强化联合执法机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反“两鼓励两禁止”及其他违法违规建房行为。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审批但未动工建设的农村建房户,一律按6号文件要求执行。凡违反本方案规定建房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对违规建房制止不力的,追究乡镇、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督查考评。市农委联合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单位,对试点乡镇规范村民建房试点示范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季度排名,年终总结。对规范村民建房工作开展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试点资格。监察机关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的行政监察对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通告

 

(岳政告〔20155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煤企业应加强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市城区燃煤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下)应改烧清洁能源,新建燃煤锅炉应报环保部门批准。

二、建筑、拆迁、道路、绿化、土地平整等施工场地,以及采矿点、砂石堆场码头、煤场、灰场、搅拌站应采取现场围挡、进出道路硬化、工地物料覆盖、场地洒水保洁、密闭运输、车辆清洗等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三、市城区运输渣土、砂石、煤炭、垃圾等物料及固体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式运输。

四、餐饮行业经营户应当落实油烟净化治理措施,不得出店、占道经营。

五、禁止违反规定焚烧秸杆、荒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等污染空气的
行为。

六、炼油企业应全面推进油品升级改造,保证汽柴油质量,全面供应国Ⅳ柴油,减少污染物含量。

七、加大对机动船舶、机动车的尾气检测和治理力度,确保尾气达标排放。

八、油品供应企业及加油站点经营者应落实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防治油气污染。

九、生产企业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升级改造设备和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城管、质监、商务、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