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岳阳县志》编写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1-21 12:00
在《岳阳县志》编写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岳阳市委史志办副主任 周友珍
一、全国修志概况、岳阳境内地方志编纂概略。
一是全国修志概况。连绵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已经延续2000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据不完全统计,仅存的历代旧志就有8000多种、10万余卷,约占我国全部古籍的十分之一。正如英国著名汉学家李约瑟博士所说,世界各国的古代文化都没有留下与中国地方志相类似的文献。而我国这种独一无二的文化现象之所以能延续上千年流传至今,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隋唐以后,历朝历代都把修志当成国家行为,作为官职官责,特别到了明、清两朝,更是由朝廷反复颁布修志诏谕。元朝和明清时期,朝廷还多次出面组织编修国家一统志。民国初期,中央政府甚至命令各地设立方志馆、方志局,编修从省到县的三级志书,并颁布过修志条例与规定。新编地方志工作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把地方志工作列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纲要》,成立了中国地方志小组,300多个县开展了地方志编修工作,后来因为“文化大革命”而中断了。这可以说是新编地方志工作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后恢复并更名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从省到县都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在全国范围开展首轮修志。这标志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全面开展阶段。第三阶段,提出“一纳入、五到位”,这标志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制度化阶段(李铁映:纳入党委、政府议事日程,领导、机构、经费、条件、队伍)。第四个阶段,《条例》的颁布标志新编地方志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专、兼修志人员10万余人。
二是岳阳境内地方志编纂概略。岳阳编修地方志历史源远流长,且品种繁多,门类较全。以志书记述行政区划的层次分,有府志,县志,乡镇志;以志书记述事物的属性分,有山水志,人物志,名胜志,部门志;以志书编修的方式分,有官府开局组织人员编纂并出资刊刻的官修之志,也有贤达之士自动编写、个人捐资刊刻成书的私修之志。
岳阳府、县也先后修志50余次,现存31部志稿,约430万字。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市委、市政府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修志工作的部署,掀起纂修社会主义新方志的高潮,至2007年底,经过600多名专(兼)职修志人员辛苦劳作,出版《岳阳市志》1部,计13册79卷600万字;部门志、专志业、乡镇志、村志等224部共5152万余字;县(市)、区、场志12部1063万字;《岳阳年鉴》10卷900余万字。县(市)、区年鉴56部3360万余字。(岳阳县第一本县志获全省一等奖)
根据《湖南省地方志发展“十一五”规划》、《岳阳市2006~2010年党史地方志工作规划》,我市第二轮修志在“又好又快”出精品志书的前提下,于2010年底可全部完成。
二、《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主要精神实质。
《条例》的主要精神是什么?我查找了方志界主要领导讲话,从三个方面作些概括,提出来和大家交流,共同学习领会。
一是《条例》明确了什么叫作地方志和地方志工作的问题。
1.关于地方志的概念。对此,方志界过去有多种观点,如说地方志是历史书、地理书、政书、历史资料、国情书、百科全书等等。1986年,胡乔木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一次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编出来的书是一部朴实的、严谨的、科学的资料汇集。”此后,“资料性著述”说逐渐成为主流观点。另外,地方年鉴究竟算不算地方志,各方面意见也不一致。《条例》在拟订的过程中,曾为此广泛征求过意见,并召开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最后明确“地方志”的内涵为“资料性文献”,外延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这样的界定,不仅更加清晰了地方志概念,而且突破了传统的解释:不仅有助于提升地方志的学术品位和科学价值,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地方志工作的领域。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年鉴,不等于地方志就是地方综合年鉴。正如《条例》所说,地方志书是“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而地方综合年鉴是“年度资料性文献”。我们要防止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用编辑年鉴来代替修志工作。
2.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概念。对这个问题,过去的看法也不是很清楚、很统一。这次,《条例》明确地方志工作并不仅仅是编书,尤其不是编一部书,而是以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中心所进行的组织管理、理论研究、编纂指导、审查验收、开发利用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点非常重要,应当成为我们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指导方针。
3.关于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属性。过去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各种说法,甚至有些纠纷。这次《条例》明确规定:第一,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只能由本级政府负责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二,凡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要依法查处;第三,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均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编纂的人只可享有署名权;第四,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等,要由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为保存,修志工作完成后,要移交档案馆或方志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更不得损毁。这就非常明确地界定了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官书”性质。
4.关于军事志、部门志与地方志的关系。过去,军事志、部门志虽然是作为地方志一个组成部分来对待的,但缺少法律依据。这次,《条例》对此虽然只附带说了一句话,然而就是这句话,给了军事志、部门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说明它们也属于地方志范畴,只不过具有特殊性质,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罢了。
二是《条例》明确了各方面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问题。
1.明确了各级政府的领导之责。
《条例》在肯定新时期地方志工作中形成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领导体制的基础上,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负有领导之责,要把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修志规划,并要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规定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负有对全国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之责。总的精神就是,地方志工作的“官职官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2.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之责。
在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中,地方志工作机构尽管一直担负着具体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的双重职能,但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一直没有得到准确定位。这次,《条例》规定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五项职责,即第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第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第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第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第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着重规定了地方志工作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方面的责任,例如,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建设地方志的资料库、网站等等。这些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和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是十必要的。
3.明确了社会各界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之责。
地方志是全面系统记述特定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书,离开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参与和配合,就会成为无米之炊。过去,社会的法人和自然人对于地方志工作机构所要征集的资料,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而这次《条例》规定,各地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并且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这一规定对于保证地方志记述的全面、系统、准确,至关重要。
三是《条例》明确了如何保证志书质量的问题。
质量是地方志的生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保证地方志质量的措施。
1.从规定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上保证。《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2.从规定地方志编纂人员的组成上保证。《条例》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从规定地方志的审查验收、出版批准制度上保证。《条例》规定,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审查验收的主体的审查验收,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部门的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要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而且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反映本行政区域的历史与现状是否全面、客观。同时还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就交付出版,或内容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上级或本级政府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从规定政府要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上保证。
总之,对地方志工作的所有重大问题,《条例》几乎都以法律条文给予了规定,是非常务实、非常科学、非常精练、非常系统的。它是我们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开展地方志工作最权威的依据,最有力的武器。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反复领会,不断加深理解,切实掌握运用。
三、关于县(市)、区志的框架结构、体例、体裁。
一是志书的基本框架结构。境内首轮县(市)志的框架结构(总述、大事记、附录三部分除外,专指专业志部分),大体上形成两种模式,或按自然、经济、政治、教科文卫、社会(民俗)、人物排列,或以自然、政治、经济、教科文卫、社会(民俗)、人物为序。第二轮县(市)志基本框架结构没有多大变化,在篇目讨论中,各县、市排列是根据当地的情况排列的。我认为排列把握住事以类从、横不缺项、纵不断线的原则,自然(地理)、人物卷的位置固定为一前一后,各编(卷)可灵活归类,置前置后均可,不强求统一。可突出本地特色、创新排列。
二是志书的体例。首轮志书的编写,基本上采取的是篇(卷)、章、节、目体,所以篇(卷)、章、节目体被普遍认为是志书的最佳表现形式。第二轮修志开始后,方志界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为篇(卷)、章、节、目体不变,这样轻车熟路;一种主张体例创新,采用条目体,因为第二轮修志时间跨度不长,条目体是最佳表现形式。在我市第二轮修志工作中,我主张采取篇(卷)、章、节和条目体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章下或节下直接用条目进行记载,尽量减少节、目、子目竖写层次。好处是直接映入读者眼帘的就是某项事物竖写实体目,而这种一级目能将某项事物在断限内的发生、发展及现状完整地记述清楚,无需再设二、三级目,起到开门见山,开篇见事的作用。这次我们对《岳阳县志》(1978~2007)篇目进行了审查、讨论和修改,在原十八篇的基础上修改为二十二篇,属中篇式结构。《平江县志》二十二篇已出版,《华容县志》二十四篇,《临湘市志》二十六篇等。
三是志书的体裁。从首轮出版的志书来看,基本上由7种体裁构成:述、记、志、传、图、表、录。《岳阳市志》是首轮和第二轮合编,从中借鉴了第一轮志书出版的经验,对于无法设卷、章的部分,采用专记的形式,如将原钱粮湖农场、君山农场、屈原农场、黄盖湖农场作为一个专记来设置记述。国营农场,这是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还有两个专记是:长江护岸工程、铁山供水工程。作这种专记处理,我办业务人员研究多次才定下来,出版后业界反映不错。第二轮《华容县志》篇目中设置1996年、1998年抗洪专记不错,突出了湖区特色。所以,在第二轮修志中,我主张设置专记、附记、社会调查等,完善充实志书体裁,把当地有特色的事物、新生事物突出记载。突出地方特色:一是在篇目设置上突出地方特色;二是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其工作之特色;三是旅游特色,张谷英、相思园、大云山等;四是东洞庭湖管理——湖洲芦苇开发等;五是水利防汛,防汛大县(麻塘大院);六是工业发展从无到有等。
四、志书总纂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严格把好四关,(1)政治关。所有志稿必须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力求揭示社会或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坚决杜绝政治差错。(2)史料关。所有入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考证,任何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伪、冒资料都必须在志稿中剔除。(3)篇目关。各篇(卷)、章、节、目或个别章、节采用条目体务必分类得当,体例合理,准确地反映各门类的相互联系及其特色。(4)语言文字关。文字表达要准确、规范,语言要朴实、简洁、明快、流畅,杜绝空话、套话。现在中央对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又好又快”,把“好”字放在“快”字前面。对于修志来说,要做到“又好又快”,就要把质量放在数量、进度前面。我对每个县(市、区)史志办的要求是搞精品工程——出精品志书。
二是在志书修改和总纂过程中应避免出现以下九个方面的差错。根据首轮出版的志书,大多数都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硬伤:①缺项;②主要史实漏记或记述不全;③入志资料口径记述范围不统一;④主要历史人物未能入志;⑤引文不准;⑥使用职官、地名、名称不准确;⑦图片的资料性不强;⑧因标点不对,引起歧义。这种现象多出现在引用的旧志资料上;⑨引文不标明出处,不说明版本。
三是抓好三级评审,承编单位自评;岳阳县史志办分类评审;市委史志办到岳阳县召开《岳阳县志》评审会。
作为地方志工作者,要在立志创名志佳作上下功夫。地方志是经世致用之书,其被需要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志书的内容。志书能提供些什么?这是关键。踏踏实实地编纂出内容丰富、资料翔实、特色鲜明的名志佳作,不应只是口号和理想,因为这是志书存在的理由,也是修志工作者为之努力奋斗的目标。